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终止合同未休可折算工资 全文
职工因为本人原因拒绝单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本月18日签署了该部组建以来的1号部令,这个共19条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外,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而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需征得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办法》的效力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记者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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