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在北京谋生的河南省信阳市农民周明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在此之前的2007年7月19日,周明宇作为倒卖车票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抓获羁押;
2007年8月17日,周明宇被海淀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7年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周明宇犯倒卖车票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明宇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认为:“申请人于2007年7月19日在自己的工作地点工作时,被几名民警带到派出所询问其是否参与倒卖火车票。
申请人向警方多次陈述其一直在店里干活,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但民警还是把申请人送进看守所。
“申请人在看守所内,对警方和检察机关多次陈述其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但还是被羁押8个多月共计263天。
“2008年1月30日,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申请人依然被羁押在看守所……
“现特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以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周明宇被羁押263天
“吱———”随着两扇沉重的铁门缓慢打开,周明宇的身影出现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大门口,头顶刺眼的阳光照得他睁不开眼睛,他的两腿有点发软差点坐在地上。周明宇低下头看了看手中捏着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禁不住潸然泪下。
因为被无端卷入一起倒票案,周明宇在看守所里度过了263天的羁押生活。
2008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明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07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07年11月,本院以被不起诉人周明宇犯倒卖车票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建议,本院撤回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本强、周明宇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周明宇撤回起诉。
本院依法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周明宇的公诉。”
周明宇是如何走进看守所的
2007年7月19日早6时,北京西客站售票大厅人头攒动。
在新疆某地工作的张某排在长蛇般的购票队伍末端,不时地向售票窗口张望着。因为有临时任务,单位要求他和另11名工作人员务必在7月25日前赶回去。
从北京到乌鲁木齐要坐两天两夜的火车,随后还有五六百公里的公路路程,为了赶时间,张某一大早来到西客站排队购票。张某排了三四个小时后只等来了售票员“T69次7月22日之前没有票”的答复,张某一下傻眼了。
张某买不到火车票,情急之下突然想起一位朋友曾在票贩子手中买过车票。张某与朋友联系后拨通了票贩子曹本强的电话。
电话中,票贩子曹本强表示可以搞到12张7月22日T69次北京西到乌鲁木齐的卧铺车票,但条件是每张加价300元。张某向单位领导请示后,以总数1万元的价格和票贩子曹本强达成交易,双方约定一小时后在北京世纪坛医院门口见面。
当日中午11时30分,张某按约定在北京世纪坛医院门口见到了曹本强。曹本强说:“现在只有11张卧铺票,剩下1张晚上才能拿到。”张某表示:“我先付7800元,剩下的2200元等最后一张卧铺票送来再付。”曹本强表示同意。
十几分钟后,一个身高1米65左右的青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妇女来到张某面前,这名男子自称是曹本强的表弟,将11张T69次火车票交给曹本强,在拿到张某支付的7800元现金后离开。
此时,拿到票的张某心里有些含糊:“万一是假票怎么办?”于是,他心生一计,要求曹本强乘车同行去认识一下他们在北京的住处,以便晚上送票。实际上,张某想带曹本强到西客站验票。
当车行驶至西客站附近时,张某让自己的司机拿着其中两张票到售票窗口验票,自己和曹本强在车中等待。
据曹本强后来向警方交代,他看到司机拿着两张票下车,做贼心虚的他误认为对方可能是警察,乘张某不备推开车门撒腿就跑。张某看到曹本强跑了,忙下车追赶,并将曹本强制服扭送到西客站派出所。
经公安机关侦查,曹本强供述其伙同他以前认识的周明宇和一位不知名的河南女子贩卖11张T69次火车票。警方根据曹本强的供述,在西客站周明宇的工作地点将其抓获。
尽管贩卖车票的河南女子始终没有下落,但是警方认为曹本强、周明宇二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面值为6937元的11张车次为T69次的火车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经触犯刑律,涉嫌倒卖车票罪,遂将案件移送至海淀区检察院。
至此,这起案情简单的贩卖车票案似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让人想不到的是,随后出现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办案人员办公桌上的3张光盘让这起简单的贩卖车票案发生了变化。
真票贩子如是说
曹本强和周明宇因倒票被抓,周明宇的女朋友张丽娟感到莫名其妙。案发当天上午周明宇一直在工作的超市后面小屋睡觉,没有出去过。
张丽娟和周明宇两人一直在西客站地下二层退票处对面经营着一家超市。用张丽娟的话说,由于超市所处的地点,周明宇和她认识一些票贩子。
张丽娟为把事情弄清楚,便找到了票贩子曹本强的侄子曹大卫。
2007年10月27日,张丽娟在自己的超市向曹大卫了解情况。当谈及曹本强和周明宇倒票案时,曹大卫说,“2007年7月19日,叔叔曹本强倒卖车票,婶子张巧萍让我去世纪坛医院门口踩过点儿。我先到张某的轿车窗户瞄了一眼,确认安全后,便给叔叔曹本强打了电话。
“曹本强接到我的电话后,没有带火车票到世纪坛医院门口,确认安全后打电话叫我和婶子一起送票过去。婶子张巧萍把票从轿车窗口递给了曹本强,曹本强又把票交给旅客……我拿到倒票的车票钱后仍不放心,再次打电话给叔叔曹本强,但对方电话已关机,俺心里“咯噔”一下,觉得出事了。”
此后,曹大卫在西客站退票窗口贩卖车票过程中,又先后两次在张丽娟的超市讲述了2007年7月19日,他和叔叔曹本强倒卖车票的详细经过。
在三次谈话中,曹大卫并不知道,安装在超市里的摄像头已经记录下了发生的一切。张丽娟把摄像中曹大卫陈述倒票的内容刻成三张光盘,并希望用这三张光盘让司法机关将真正贩卖车票的罪犯抓获归案,为男朋友洗清不白之冤。
几天后,三张光盘出现在了检察机关承办曹本强、周明宇倒票案检察官的办公桌上。
据周明宇的辩护律师李静介绍,她告诉承办检察官,这三张光盘能够证明案发当日是另外两个人参与倒票,而非周明宇。
在案件存在周明宇罪与非罪两方面证据的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将其和曹本强一起公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问题
律师李静在得知案件已经公诉到海淀区法院后,将三张光盘及整理的文字内容提交到了承办法官的手上。她认为,曹大卫在视频资料中多次清晰地讲述了2007年7月19日案发当日的全部过程,并多次承认其参与贩卖火车票的交易。曹本强为了保护妻子张巧萍和侄子曹大卫谎称周明宇参与此案,法院不应当受理检察机关的公诉。
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的这起公诉案件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检察机关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之后,检察机关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8年1月30日,根据张丽娟提交的光盘,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了曹大卫、张巧萍两名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购票的张某在接受警方再次询问时,承认在辨认周明宇时“认错了人”。
海淀区检察院在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结后,申请法院恢复庭审。
2008年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倒卖车票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曹本强讲述了他贩卖火车票被抓的过程,并依然坚持他在接到买票人的电话后,找到周明宇拿了这11张火车票。
周明宇则表示根本没有参与倒票。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两个月后的2008年4月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建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周明宇的起诉。
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周明宇的公诉。
此时,周明宇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263天。 (王健)
国家赔偿的内容和数额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本案涉及的是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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