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肝性脑病?
一次鉴定诊断结果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一名法医学副教授称张庆肝未变小、脾没增大不足导致肝性脑病。
专案组成立后,张权接到通知,要进行尸检,家属可以参加。在律师指点下,张权上网找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的一名法医,请他以朋友的身份见证了尸检过程。
2007年7月27日,在吉林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
“每一刀下去心里都为之一颤,”当张权看到弟弟的内脏被掏出切片时,心很疼,弟弟阴囊下面还有多处肿物,切开后流脓。
2007年9月3日,长春市检察院书面告之张权鉴定结果,弟弟的“外伤不构成死因,可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张庆死前有肝硬化、重度脂肪肝和肺水肿,最终认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
面对专业术语,张权一头雾水。
对于“肝性脑病”,见证尸检过程的那位哈医大法医学副教授解释说,那是由于肝脏有病,病变到一定程度,导致肝功能下降,最终引起脑中毒而死亡。
但是那名副教授不认可这样的诊断结果,他说,因为张庆的肝体积没有缩小,脾体积也没变大,说明未到肝硬化晚期。“那也就不足以导致肝性脑病的出现。”
对于报告中多次出现的“可”字,哈医大这位法医学副教授也觉得不好理解:“既能说是可能,也能说是可以。”
他说,不论“可”字怎么理解,那句话都是一种主观推测的语气,说肝性脑病导致死亡,既没有客观证据,也没有临床检验证据。
而且一次鉴定报告中对张庆阴囊下方8处肿物也没解释。
2007年12月28日,记者联系了参与鉴定的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卢英强。卢英强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喂盐被定助其死亡
司法部规定,二次鉴定机构资质应高于原机构,但目前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还未进行资质评定。
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张权不能接受,他向长春市检察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当长春市检察院跟他谈第二次鉴定时,他提出要去哈尔滨,或者北京,但检察院没有同意。
2007年9月20日,长春市检察院书面告之张庆的妻子孙秋芝,已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张权及时提出了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应高于原来的鉴定机构。
而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属于同一资质,张权说,“所以,不应该由他们鉴定。”
调查此案的专案组负责人对记者说,二次鉴定之所以不同意去哈尔滨,是因为知道张权与哈医大之前已经取得联系。
关于张权提到的“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应高于原鉴定机构”问题,他认为,这是司法部制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在最高检的司法鉴定细则中没有这个规定。
“而且,我也咨询过司法厅,目前还没有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定,即使我们想那么做也找不到资质高一级的机构。”这名负责人说。
2007年11月1日,二次鉴定结果向张权等人公布。和一次鉴定不同的是,结论中除了提到“不排除张庆死于肝性脑病的可能”,还提出,“拘留期间被约束、摄入食盐以及全身体表受打击在死亡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说不排除,那就是不确定,既然不确定,我也可以排除啊?”张权不认可二次鉴定。
哈医大法医学副教授看过鉴定书之后说,结论全是模棱两可的话,没有什么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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