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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应积极维权 “打老婆”不是“家务事”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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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打老婆”那是别人家的家事。错了!对这一有些人习以为常的事情,实际上有着一个令人关注的名称:家庭暴力。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记者就这个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和关注的话题进行了深入采访,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也发布法律警示,呼吁仍在困惑中的女性走出家暴误区,拒绝家庭暴力。

【案例】辱骂殴打成家常饭

“每年我们都要接到不少有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投诉案件。”12348专线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投诉中,不仅有丈夫对妻子的肉体摧残,也有不少的精神折磨。

案例一、望城的陈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重男轻女的丈夫对此一直不满,多次对陈女士拳脚相向。让陈女士更痛苦的是,丈夫在其坐月子及经期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陈女士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案例二、邹女士与丈夫结婚20多年了,本来感情很好,但2005年以来她丈夫有一半时间与另一个女人同居,一回到家里就找茬辱骂、殴打邹女士,逼迫邹女士同意与其离婚,邹女士的手被打得两次骨折,头部经诊断因外力致伤有了轻微脑震荡。

案例三、美丽、活泼的王小姐是与丈夫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婚后王佳为保持体型不想马上生孩子,丈夫怀疑她有婚外情,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后来王佳生了一个男孩,但丈夫始终认为孩子不是他的,每天都对王佳冷嘲热讽,对孩子也不闻不问,还不准王佳与其他男人接触。更严重的是,每次王佳提出离婚,他都会恐吓王佳:如果她敢离婚,就把这个孩子杀了,还要让王佳的父母不得善终……

【特征】家暴已不仅是打骂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但在婚姻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行为作了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市妇联和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介绍,从他们接触到的有关案例中,家庭暴力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肉体摧残、精神迫害、性虐待、虐待体罚、经济虐待等。

【维权】认真对待第一次

采访中,12348维权专线律师表示,因为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易发现,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是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并保存证据。“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不能一味容忍。”12348一位律师指出,在遭受暴力时一定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人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或及时请求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基层司法机构出面协商解决,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

证据是很重要的。受伤后要及时救治,并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赶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已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一是离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采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二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施暴者的治安责任;三是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反家暴维权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广军)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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