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昨天公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征求修改意见。新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煤矿的处罚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在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基础上进了细化与加强。昨天,总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加大对违法煤矿的处罚力度。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原来的罚款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新条例中,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影响相邻煤矿安全的法律责任可能会被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作业的,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伪造和接收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煤矿,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徐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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