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0月22日判决的一起案件给所有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今后如果擅自缩减旅游景点而遭游客索赔,旅行社将不得不咽下巨额赔偿的苦果,而不再仅仅是百十元钱的双倍景点门票款———沿袭多年的现行赔偿标准将被大大突破。
今年4月23日,上海市民马骋父子与春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活动。然而,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了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合同外购物点。返沪后,马骋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法庭上,春秋旅行社对马骋父子未能游览两个景点表示了歉意,但只愿退还、赔偿280元。马骋则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产生的5890元费用。
双方为什么会产生21倍的赔偿金额之差?原来,双方的分歧焦点在于,赔偿标准究竟是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春秋旅行社认为,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只能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与马骋未成年儿子的费用,总共为280元。
具有法律硕士专业背景的马骋则表示,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成了违约旅行社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他认为,自己既然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应该适用合同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他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骋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增加一处购物点,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上海黄浦区法院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马骋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
马骋对这个判决表示基本满意。他说:“我将把判决书寄给国家旅游局一份,并建议他们尽快修订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制定,以切实保护相对弱势的游客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旅游维权不再艰难。”
各方说法
专家点评:消费者有权选择继续履约或赔偿损失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旅行社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性比较明显,法院审理中,确定判决的数额时要考虑这点。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的含义很宽泛,如果出现被告不愿继续履行也不宜强制继续履行的状况时,法院应当判决旅行社按照市场上其他旅行社类似出行的费用进行赔偿,以保证游客实现继续履行的诉请。此案中,原告诉请时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还是有瑕疵的。
律师观点:判决具有进步意义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表示,此案判决有两点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一是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赔偿试行标准;二是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
但该判决也存在缺陷。事实上,马骋父子拿到的赔款只是“春秋航空低价团队”的费用,而在一般情况下,这点赔偿款根本不够两个人自行旅游或参加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费用。因此,马骋父子继续履约的目的恐怕难以达到,游客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获得完全和充分的保护。但是比起以前游客在向旅行社索赔时遭遇的被迫和无奈,判决的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管理部门:推动诚信经营在法制层面的提升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忻士浩指出,诚信经营、阳光价格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要真正体现在具体操作中。旅行社必须坚持诚信经营、阳光价格,对那些没有真正坚持诚信经营、规范操作、严格履约的旅游经营行为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旅行社必须规范广告宣传、严格履行合同,在选择地接社时要严格把关,进一步教育导游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职为游客做好服务。
本案中游客理性维权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游客文明旅游的素养。
我们将以此作为案例,在行业内举一反三,广泛讨论,推进诚信经营、阳光价格在法制层面上的提升,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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