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析:海畅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认为,此条文可以分成两部分来理解。首先,是房屋的交付问题。这一点和合同法的态度是一致的,“转移占有”就视之为“交付”,但是允许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按照此条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风险转移的问题。其中,此条文中的“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侵蚀造成的风险,是房屋的外在风险,如火灾、台风或者地震等所引起的风险,而不是指房屋内在的质量风险,在此意义上,房地产属于低风险的事物。这种风险在房屋的交付过程中发生了转移,而风险转移的核心分割点即为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即出卖人发出了交房通知,而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接受的情况下,风险将不发生转移。此条款也遵守约定优先的原则。
条文提醒:肖律师认为:一、当买受人接到收房通知的时候,如果经过初步判断,认为有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开发商,在此情况下,如果理由确实正当,那么风险承担方将仍然是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而不是作为买受人的购房者。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理由陈述,但是不能保证理由正当,这不是由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来进行判断的,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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