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我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开发商将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逾期交楼超过180天的,开发商每天按我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定后,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交楼期限届满后,开发商告知,验收手续尚未办完,要求我再签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将交楼的日期顺延180天,要我放弃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在新的交楼期限届满后,如开发商未能交楼的,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每天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由于我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就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可拖到今年,新的交楼期限也届满,开发商还是不能交楼,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经我按合同约定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吗?
王律师解答: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据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签订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应以后一份合同(即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不能要求开发商支付从合同约定的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只能要求支付从新的交楼日期至今的违约金,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开发商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审核合同条款,往往陷阱就藏在此补充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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