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维权:停水停电也算“不可抗力”?
与房产商签合同,别以为都是“格式条款”,所谓的房产霸王条款,往往就隐藏在看似惯例的条款中。日前,石狮市工商局对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查,就发现了问题。
不公平条款卖了百余套房
针对房产霸王条款的现象,石狮市工商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日前从石狮市房管局取得一份已签订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审查。结果,在合同中发现了这样的条款:
“如遇下列特殊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这些特殊情况,除经建设部门认定的设计和施工中的重大技术调整外,还包括“中、大、暴雨及六级以上台风、停水、停电(以石狮市气象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准)造成无法施工……”
停水停电,也能算“不可抗力”,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吗?据房产公司方面称,他们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向石狮市房管部门市场管理股买的,然后在这些文本的空格处打印上本公司拟订的格式条款内容。
据了解,该房产公司预先拟订这些合同后,成为“标准合同”重复使用,售楼部已卖出的100多套房子,全部是使用此合同。
但是,他们购买的示范文本实际包括两个项目:国家的硬性规定,固定条款;而空格处则是填入房产商与消费者协定的条款。实际上,房产公司并没有与消费者协商这些条款,而是自行“填空”,使之格式化,才会有停水停电也成了不可抗力的条款出现。
不可抗力范围有严格规定
不可抗力的范围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房产公司不能任意解释,扩大免责范围。石狮市工商局认为,房产公司的条款扩大了房产公司延期交房的免责范围。因房产公司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原因导致交房延误的,如设计及施工中的重大技术调整(房产公司自身原因)、停水、停电(第三人原因)等,房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大雨等原因则是房产公司可以预见的,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合同中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责令房产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颜鹏 谢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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