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4日电(记者杨金志)从河南沈丘来沪打工的苏某在一家装潢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即发生摔伤事故,公司给其一次性补偿1.4万元,还拿出事先拟好的协议让苏某签字。不过,法院认定这份“私了”的工伤补偿协议无效,公司还需补齐各种赔偿费用。
2006年3月1日,刚满19岁的苏某来沪打工,被一家装潢公司聘用。岂料,苏某工作还未满一个月,就发生了摔伤事故。4月中旬,公司与苏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苏某今后医药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4万元作了结,今后所有再发生的费用及一切事情都跟工地项目部(装潢公司)无关、由苏某自负,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事后,苏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2006年12月初,苏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苏某由此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装潢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于2007年3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对裁决不认可。装潢公司承认没有为苏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与苏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协议支付了1.4万元,这是双方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公司不应再支付苏某任何费用。
苏某在法庭上辩称,公司胁迫说不拿这1.4万元,以后就没有补偿了。因自己是外地来沪打工的民工,身无分文,还要治病,只能先拿了这笔钱。协议也是公司事先写好的,签字时苏某对协议内容并不清楚。
法院认为,苏某是外来从业人员,装潢公司应当为他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使得苏某万一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就可以获得保险理赔。现装潢公司没有为苏某办理综合保险,导致苏某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部分经济损失应当由装潢公司承担。
法院判定,根据苏某伤残等级和年龄,他可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万元,故公司应再支付差额6000元。同时,苏某应享受2006年3月20日至12月4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公司应补发其工资6375元。此外,公司还应承担工伤鉴定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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