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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死刑犯”申请国家赔偿的艰难之路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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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的河北省沧县农民李春兴曾两次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本报曾以《河北高院改判一起杀人刑事案件的前前后后》为题报道)。李春兴在被羁押900多天后无罪释放,他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无法拿到赔偿。

祸起命案

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发生一起命案。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6月8日,村民李春兴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杀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7月21日,沧州市检察院以李春兴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同时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8月18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同年10月17日,沧州市中院判决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700元。李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2004年5月26日,河北省高院以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沧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月15日,沧州市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维持了前次判决。李春兴第二次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河北省高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沧州市中院判决认定李春兴杀害李某,只有李春兴本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李春兴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翻供。同年11月1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撤销沧州市中院对李春兴的判决。同年12月7日,李春兴被无罪释放。

申请赔偿

从被侦查到释放,李春兴前后一共被羁押长达915天,人身自由遭受严重侵害。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的援助下,李春兴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沧州市中级法院和沧州市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让李春兴没有想到的是,事实清楚的追赔之路费尽周折、难上加难。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老人在家属的搀扶下,多次到沧州市中院追讨赔偿。他每次都是走出法院后,紧接着再赶到几公里外的检察院。

“为了讨要赔偿,我们去过检察院和法院多次,电话打过不下100个。”李春兴的一位女婿感叹说,对方答应得不错,可总是没有实质性进展。

李春兴的另一位女婿说,向沧州“两院”递交赔偿书后,一直没有音信,李春兴家人多次催问,对方的答复基本上千篇一律:再等等吧,应该会给的。

同年6月26日,李春兴拿到沧州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李春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已于2006年3月9日立案。因赔偿义务机关涉及两个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单位认识上不完全一致,故未能如期作出决定。

于是,李春兴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2月1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定沧州“两院”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河北省高院认为,由于沧州市“两院”在2006年3月9日收到李春兴的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就共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李春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予以支持。

决定书说,根据李春兴因错捕错判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915天的事实,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高院决定沧州“两院”共同赔偿李春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67069.5元,各自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3534.75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3元)。

该决定书称,在“两院”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应该履行完毕。李春兴拿着省高院的决定书找到沧州市中院和沧州市检察院,但是近4个月过去了,他应得的赔偿仍无音讯。

难在何处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李春兴和家属多次向沧州市“两院”和市财政局反映情况。据沧州市财政局事业科提供的材料称,财政局收到沧州市检察院送来的赔偿请求,大意是李春兴以错批错判为由,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希望财政局研究拨付。而沧州市中级法院的赔偿请求书尚未送达。

该局工作人员给李春兴案的答复是,国家赔偿需要认真研究,还要局长签字,确定不了期限,得回家慢慢等。李春兴不知道,手里这张国家赔偿的“法律白条”还要等多久。

康君元是李春兴杀人案的法律援助律师。他说,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相差如此悬殊,在全国也比较少见。“这样一起引起强烈关注的冤案,自然应该引起负有赔偿义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依法尽快给社会一个公正答复,尽可能将本案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康君元律师认为,已经实施1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受害人获取国家赔偿程序繁琐而漫长,对逾期不赔偿的情形,缺乏相应惩罚措施,以致针对河北省高院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的期限已经过去近4个月,受害人尚未依法得到赔偿。

他建议全国人大及时修订《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更有力的保障,并相对拓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不只进行物质赔偿,还应有精神赔偿。(记者 许海涛)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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