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这份通知中明确规定,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同样要被视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通知中称,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如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合同的权利,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通知还提到,针对合同违法行为智能性、预谋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市重大合同违法案件和合同投诉热点进行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合同欺诈行为及惯用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或销售合同示范文本。(郭爱娣 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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