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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继续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的继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自200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实行听证会制度,中国民主立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进行修改,将乡镇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预选制度;规定严惩贿选;让被选举人与选民见面,确保人大代表选举公正。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出台,以专门法形式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力,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是人大制度建设的里程碑。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保障一亿多农民工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拥有自己的代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实现了城乡同票同权。
二是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召开民主协商会、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06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三是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200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正式颁布。该法律将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新内容加写进去。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框架。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四是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明确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随着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国已经建立起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亿万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积极参与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表明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使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上四个方面虽然无法全面概括中国十年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部及其历史进程。但也可以从宏观上了解在中国这个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国家,这十年来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中共中央党校 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