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培训中心:中国农业法制建设经历四个阶段

2012年08月10日17: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业现代化 法制建设 去做法制 文化大革命  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阶段 农业法制受到严重挫折阶段

这是指"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这一阶段,我国的整个法制建设都遭到破坏,农业法制建设当然也概莫能外,在这一时期我国农业领域几乎没有制定过新的法律、法令。经过清理,这个时期农业领域的法律、法令现行有效的基本没有了。

这一时期农业领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前期比较重视,农业立法的针对性比较强,注重解决当时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拘泥于法律的结构要求和完整性;基本上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法律的贯彻实施主要是依靠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后期受到严重破坏,农业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农业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进行。

第三阶段 恢复重建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方针,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业的政策,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推行“包干到户”等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1987年中央下发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提出了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以及对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方针。进入90年代以后,党和国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通过政策手段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的基本方针。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业法制工作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83年1月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建议国家机关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其活动,加强法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强调:要“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出台了一批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草原法、渔业法,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也同过了一批部门规章。通过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我国初步建立了农业法律框架体系。

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特点:一是法律逐步受到重视,但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主要是依靠政策,法律的作用还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是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具有过渡阶段的特征,有关农业的基本法律还未制定,部分涉农行业的专门法律也付诸阙如。三是法律内容中义务、管理偏重,农民权利内容偏少,强调农业为工业服务,其主要表现为各类税费较多,而补贴、政策扶持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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