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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报告(2010)(摘要)
● 贯彻落实联合国制裁决议
● 继续发挥国内协调机制作用
● 反洗钱监督管理不断加强
● 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犯罪
● 反洗钱国际形势与合作
● 反洗钱研究与宣传培训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已形成包括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内比较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按照第一个反洗钱五年战略的总体部署,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贯彻落实联合国决议及国内反洗钱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内的反洗钱工作指导,继续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贯彻落实联合国制裁决议
我国继续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根据国务院授权,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相关制裁决议及制裁名单后,外交部及时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相关部门据此及时向本系统转发制裁名单或制定相关制裁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深入研究建立专门的涉恐资产冻结机制,进一步落实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要求。5月25日,人民银行为落实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号和第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以及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精神,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更新业务系统中有关监控名单,对符合制裁名单的个人和实体采取交易限制措施并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人民银行还在互联网主页“反洗钱局”栏目下开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专栏,包括恐怖分子制裁名单、防止武器扩散制裁名单、其他制裁名单及风险提示四个项目,提供人民银行转发的有关决议、名单和风险提示的网络地址链接,方便金融机构查询,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0年初发布《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要求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有效防范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中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执行制裁决议,对列入联合国制裁名单的客户账户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在敏感地区的经贸往来和金融交易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国际制裁事件,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进一步提高专业审慎性,并加大内部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二、继续发挥国内协调机制作用
2010年,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机构之间形成的以信息共享、监管政策协调、案件查处为主的工作联系与合作日益紧密。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日趋成熟,在协调建立反洗钱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共同完成金融稳定评估(FSAP)框架内的反洗钱评估以及金融业反洗钱评估后续进展报告的同时,对协调反洗钱监管与风险监管、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不断提高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2010年,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在可疑线索分析方面继续加强合作,先后举行7次情报研判会,核查可疑交易线索48起,涉及金额2 000余亿元。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积极探索建立反洗钱信息通报机制,全国41家直属海关已分别与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反洗钱工作备忘录。国家税务总局等17个部门组成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对非法印制、销售、虚开、代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果,有力遏制了涉税洗钱犯罪。各地税务机关与银行反洗钱部门、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加强信息交换与案件协作,会同银行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2009年至2010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6.6万余起,查获各类非法发票7.5亿余份,捣毁发票犯罪窝点7 443个。税务机关查处违法受票企业6万多户,追缴税款5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