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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省级预算
1.一般预算收支安排情况
2012年省级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安排108.4亿元,比2011年执行数增长12%。收入项目的安排情况是:
税收收入33亿元,其中:增值税6.6亿元,营业税3.8亿元,企业所得税22.2亿元,其他税收收入0.4亿元;非税收入75.4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30.1亿元,专项收入23.3亿元,其他非税收入22亿元。
省级地方财政收入108.4亿元,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043.4亿元(含实施公共财政政策的中央财力性补助资金)、市县上解收入45.1亿元,减补助市县支出857.2亿元(含由省补助并在市县列支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公共财政政策资金)、上解中央支出6.6亿元,2012年省级预算财力333.1亿元,比2011年预算财力291亿元增加42.1亿元,扣除按规定需专项安排的支出32.1亿元,可统筹安排的预算财力比2011年增加10亿元,主要用于确保科技、教育、支农三项支出法定增长,增加基建技改投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加强文化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及正常工资进档、增加薪级工资,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省级政法部门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等刚性支出需要。据此,2012年省级支出预算安排333.1亿元。支出项目安排情况是:
一般公共服务42.1亿元;公共安全22.6亿元;教育45.6亿元;科学技术6.5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16.7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5.6亿元;医疗卫生5.3亿元;节能环保2.7亿元;农林水事务40.9亿元;交通运输49.7亿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21.6亿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1.8亿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7.9亿元;住房保障支出1亿元;粮油物资储备事务15.9亿元;国债还本付息支出3亿元;其他各项支出34.2亿元。
科技、教育、农林水事务支出分别比2011年预算数增长13.2%、7%和11.6%,均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5.2%的增幅,达到法定要求。另外,这三项支出还有部分专项经费在公共财政政策中安排并在市县列支。
2.基金预算收支安排情况
2012年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安排92.9亿元。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25.9亿元,森林植被恢复费6.2亿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1.3亿元,彩票公益金收入3.5亿元,车辆通行费收入35亿元,其他各项基金收入21亿元。基金预算收入加上预计中央补助收入、市县上解收入,减去补助市县支出等,基金预算财力为42.1亿元。
2012年省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41.7亿元。其中:育林基金支出0.4亿元,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的支出0.6亿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2.3亿元,车辆通行费支出34亿元,彩票公益金支出1.9亿元,其他各项基金支出2.5亿元。
2012年省级基金预算财力和支出相抵,结余0.4亿元,按规定下年与设区市清算后使用。
(三)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今年重点审核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草案。
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部门预算收支安排的主要情况是:1.收入预算13005.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612.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9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9297.73万元。2.支出预算13005.23万元。按支出项目情况是:基本支出2558.7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04.8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41.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11.85万元,项目支出10439.53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7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情况是:节能环保12909.2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75.9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05万元。
以上是省环境保护厅本级及所属单位收支预算总体安排情况,省财政其他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资金在公共财政政策中已作了安排。
三、统筹兼顾,加大投入,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
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在连续五年实施公共财政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今年再增加安排90亿元,实施50项公共财政政策,加上以前年度出台今年继续实施的项目,省财政投入总量达405亿元,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今年增加安排资金或新出台的七个方面50项政策具体是:
——社会保障
1.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增加安排1.78亿元。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3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20元,达到220元。
2.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增加安排2.16亿元。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1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15元,达到105元。
3.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增加安排700万元。将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20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月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65元和225元。省财政总量达5820万元。
4.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增加安排6350万元。将分散供养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216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2400元提高到2640元。省财政总量达4.22亿元。
5.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增加安排1400万元。将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省财政总量达2.94亿元。
6.提高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增加安排600万元。将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省财政总量达1.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