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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见证人权保护与民主政治发展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侧记
这是一个将被中国法治发展历史铭记的时刻!3月14日上午10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以2639票赞成,高票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当庄严的国歌声响起,宣告大会胜利闭幕,同时宣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与人权发展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与进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武寅对记者说道。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不要以为刑诉法与你无关。刑诉法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非经法定程序,个人的住宅不被搜查、个人财产不被查封、扣押,没有证据不受犯罪指控,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都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
修法细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诉法本次100多处修改非常细致入微,主要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从建国以来,刑事立法进程一直都有人权保护事业蕴含在其中,但是在刑诉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立法目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人权保护理念从立法的层面有了巨大进步,细节上体现于方方面面。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辩护权的规定、强制性措施规范化的规定等。刑诉法修改很多细节还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例如青少年犯罪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对于“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强制措施特殊化规定等。还有的修改细节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如简易程序范围扩大的规定等。
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到法律进步的历程和进步的趋势,看到所有人积极表达利益诉求、表达对法治的愿望,吕忠梅感到非常高兴。“中国过去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而今全社会关注程序法修改,重视诉讼权利保护,这是很了不得的进步。”吕忠梅说。
修法历程昭示民主政治的践行
刑诉法修改过程,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道缩影。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外事学院院长黄藤说,此次刑诉法修改是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意义非比寻常。刑诉法涉及人群非常广泛,直接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本次修法篇幅之大、条文之多,改动之巨,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很罕见。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前,刑诉法已经经过几上几下修改审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全国人大审议期间,3月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之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对修正案草案作出八处主要修改;3月12日上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又作出五处修改。刑诉法的修改历程,体现了对人大代表意见的重视,发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作用,很多代表看到自己所提意见在表决稿中得到体现,觉得很欣慰,大多数代表对刑诉法修改的定稿非常满意。本次修法的历程,对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同样起到良好效果,是民主政治的践行。
武寅说,刑诉法此次大修,说明我国人权事业、民主政治、依法治国都发展到了新阶段。刑诉法修改既和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合,又和依法治国事业、人权事业发展同步,人权事业又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题中,形成人权保护、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
刑诉法的生命在于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刑事程序法对于诉讼权利义务的保障,更需要体现在施行之中。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充分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刑诉法修改内容,尤为重要。要让老百姓懂得刑诉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要让全社会特别是我们的执法司法部门,真正理解好贯彻好刑诉法修改决定。首先要理解好,需要加强普法宣传,普及刑诉法修改内容;其次要贯彻好,各级执法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刑诉法修改毕竟是限制、规范公权力的,实施起来会有一定困难,需要各方努力推动。
吕忠梅代表说,刑诉法修改决定的真正实施,还需要一些准备。一是理念准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需要改变“口供为王”的旧理念,树立和发展“物证为王”的新证据理念,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严格依照刑诉法修改的精神,一直坚持对人权的尊重保障;二是物质准备,“物证为王”需要相应提高技术条件和基层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为贯彻实施新规提供有力物质支持;三是规则细化,对刑诉法修改决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及时跟上,保证刑诉法修改的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副政委陈先岩对记者表示,“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的队伍素质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会产生积极意义,整个公安系统做好了准备,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