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10年开创我国国际法发展的新时代

2011年12月15日10:2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原则 新情况 入世承诺 贸易政策调整 我国 新问题 法学研究 中国贸易救济 新挑战

中国加入WTO前后,先是为入世而后为履行入世承诺,各级政府部门不仅在国内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及WTO知识的活动,而且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立法清理工作,涉及中央一级的法律法规2000多项,并废除其中被确认与WTO规则不符的500多项法律法规,修订了其他多项法规,如加上清理修订的省、市、自治区级地方法规,整个立法清理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90000多件,很多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被纳入中国国内法,建立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综合法律框架。中国加入WTO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机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新环境,使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为了深度解读入世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影响,《中国贸易救济》特采访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余敏友教授。

《中国贸易救济》:请您谈谈入世对我国法学研究有哪些影响。

余敏友教授:研究WTO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WTO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独特作用,探求国际贸易法治之路,是历史赋予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使命。纵观10年来的发展,入世对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有如下主要影响:(1)入世不仅使WTO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对我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挑战;(2)入世促使我国对多边争端解决机构的政策从消极转向积极;(3)入世开启了探索WTO法律能力建设的中国实践。《中国贸易救济》:您刚才谈到,入世不仅使WTO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对我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挑战,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余敏友教授:WTO被视为推动国际和谐甚至全球治理的国际相互尊重的催化剂。WTO法律秩序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义务、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WTO法律秩序包括三大部分:一套法律规则、一个贸易体系、一个世界贸易共同体。它具有两大基本特色:有效的规则和强制执行机制。WTO法律制度是一种贸易实力与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对等规则与不歧视规则等组成的刚柔相济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WTO法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开放性与自足性、动态性与稳定性、专门性与多学科性、政策性与法律性。目前,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术语、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远未结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WTO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法学化,WTO研究法学化进程还处于初步阶段,还未形成成熟的法学体系。围绕WTO法的法学定性,国内外称谓繁多:世界贸易法、国际贸易公法、WTO法、全球贸易一体化法、超国贸易法、跨国贸易法。国外研究WTO的方法众多: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分析,国际体制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学方法,到法与经济学方法、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其中,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协同作战,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趋势。现在,结合经济、法律和政治3个学科并以WTO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管制学(internationaltraderegulation),正在欧美学者的推动下兴起。

我国是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是WTO的新成员。根据WTO各项协议,我国享有众多权利,但同时也承担诸多义务,特别是在加入WTO的过程中,在市场开放和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大量承诺;我国已经全面参与WTO事务,包括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多哈回合谈判;我国作为起诉方、应诉方和第三方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活动。由于我国在WTO中的独特地位(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介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与一般转型经济国家之间,介于贸易大国与贸易中小国之间),我国愿意并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挥建设性桥梁作用。随着贸易纠纷与摩擦伴随我国贸易额急剧上升而增加,我国需要运用不断增强的贸易实力与积极的贸易政策与法律,通过WTO处理有关贸易纠纷与摩擦,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与我国权益。我国法学研究面临下列挑战:

(1)既要考虑“WTO协定在我国国内法中没有直接效力”、“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善意履行WTO成员义务”、“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等执行WTO协定和处理WTO事务的相关政策,又要探讨通过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赋予这些政策明确的法律含义,并对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必要的操作性法律规范。

(2)同时要在国际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宪法、法理学及其他法学领域进一步加强对WTO法对中国法治进程正反两方面影响的研究,结合对主要WTO成员贸易法与政策与WTO法相互影响的比较研究,重点研究我国加入WTO以来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法律改革和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主要贸易纠纷与新问题(如市场经济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核心劳工标准、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人民币汇率问题)。对于CEPA、ECFA和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要根据WTO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新情况,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学角度予以认真、深入、具体的研究和分析。(3)不仅要考虑尽可能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调动与整合国家、企业(包括各种协会与行会)和大众的力量以维护我国权益,而且要大胆地确定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开放进取与规则定向的政策导向,有力地推进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对外贸易法制的进一步实质性改革,一方面提出对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具体建议,另一方面科学论证我国包括单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及其相互促进与协调的贸易政策与法律的理论架构,构筑我国从世界贸易大国向世界贸易强国发展的新型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未完待续)

(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www.cac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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