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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审计署对司法部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司法部本级和所属预防犯罪研究所等13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司法部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司法部和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基本能够遵守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积极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了《科研管理办法》、《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0年,所属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有6个项目超预算支出442.66万元。
2.2010年,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申报办公租赁费项目支出预算86.7万元。
3.2003年至2010年6月底,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以会议费的名义列支职工就餐费31.22万元。
4.2009年,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安全设施及维护等项目中列支与项目内容无关的公用经费等支出186.71万元;取得的事业收入104.81万元未在单位收入预算中反映,且全部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和项目支出;网上报名管理系统项目累计支出50万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 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截至2010年底,中国公证协会收取的地方上缴公证书工本费949.20万元、支出320.02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未能及时收缴司法考试考务费892.03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3家所属单位有403.51万元收入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其中:预防犯罪研究所将管理费和会展收入65.57万元存放账外主要用于发放职工津补贴;中国公证协会将培训收入330.82万元直接坐支用于培训班食宿等费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将试题审定费收入7.12万元未纳入法定账簿核算。
3.2008年至2010年,4家所属单位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资金395.43万元,其中:预防犯罪研究所66.66万元;人民调解杂志社47.8万元;中国公证协会72.15万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8.82万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津补贴、购买购物卡等。
4.截至2010年底,司法部本级和3家所属单位将部分收入和投资在往来科目核算,涉及金额1517.25万元,造成决算报表反映不全面。其中:司法部本级在“暂付款”核算公费医疗款等301.25万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律师杂志社在“其他应付款”核算上级拨付的经费100万元和42万元,均未及时计列收支;中国公证协会将国债投资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至2010年10月余额为884万元,未按规定计列投资;法制日报社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190万元,未在法定账簿核算。
5.2008年至2010年,所属司法行政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考试分社和法制日报社下属周末报社报账的原始凭证中,有不规范发票246.78万元。
6.截至2010年底,司法部所属单位于2002年10月交付使用的1个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一直未报财政部批复。
7.截至2010年6月,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未及时向法律出版社清算2008年和2009年代征订劳务费收入85.02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所属单位超预算支出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今后规范经费支出,合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对所属单位以虚假经济事项列支问题,要求责成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支;对所属单位扩大项目开支范围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不规范问题,要求责成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事业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同时做到预算编报有据可依;对所属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问题,要求责成今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问题,要求立即上缴截留的非税收入;对部分所属单位收入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和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将结余资金和消费卡变现后纳入法定账簿核算,所属预防犯罪研究所等单位对发放的职工补贴补缴个人所得税,中国公证协会对隐瞒的培训收入补缴营业税,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部分所属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所属单位接受或使用不规范发票入账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更换有关发票,今后加强财务审核,严格报销手续;对所属单位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问题,要求尽快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对所属单位未能及时收缴应收收入问题,要求责成国家司法考试中心采取措施及时收缴,并向法律出版社清算相关收入。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司法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财政资金;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规范津补贴发放行为,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司法部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工作。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司法部高度重视,专门召集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求本着“边审计、边整改”的原则,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对以虚假经济事项列支问题,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已进行了规范清理;对账外资金问题,司法部正在组织认真清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已按规定收回资金。(审计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