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

2011年04月13日10:2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考试招生 综合素质评价 民办高等学校 公共教育服务 教育法律法规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八章切实办好特殊教育

  (二十七)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二十八)努力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5年,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设区市应有一所面向全市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其中省会城市建设一所面向全省的视障类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创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逐步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普通高校积极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到202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二十九)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到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以上。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积极筹措社会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教职工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严格落实特教津贴政策。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第九章大力支持民办教育

  (三十)健全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把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征缴与公办学校相同。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向”事业单位法人“转变的有效途径。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人事代理等制度。支持县(市、区)将民办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县域教师管理,合理配置。鼓励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给予灵活多样的信贷支持。扶持特色鲜明、社会认可的民办学校加快发展。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的助学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各级政府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完善独立学院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规范独立学院协议和章程,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价值和实际出资额,推动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三十一)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督检查。

  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推进监事制度。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引导和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制度,确保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登记、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民办教育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推动行业自律。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实施办学过程监督。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

  (三十二)提升民办教育办学水平。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对民办教育的功能、类型、层次、结构等进行合理定位,促进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支持民办学校利用自身资源为社会提供综合服务。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力争2至3所民办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在全国同类民办高等学校中名列前茅。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支持民办中小学特色办学,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申办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健全民办学校质量评估监控体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支持和促进民办高等学校在省级科学研究平台、重点学科建设以及研究生教育等方面取得突破。

  第十章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三十三)探索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等先进理念,建立适应不同年龄学段、不同类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注重学思结合。改革课堂教学,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好奇心,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大胆质疑。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建立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坚持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制订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指导纲要,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技能实训的实际效果。健全大中专学生见习制度。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实践基地和校外活动场所,引导学生就近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发展每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加强对优异学生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的指导。探索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按照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原则,探索对拔尖大学生进行专门培养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高专)等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体系。

  创新质量标准。建立多样化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价主体。形成以质量和特色为主要内容的学校评价机制。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建立以职业学校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水平为重点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以提高成才率为主要目标,政府、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校内部质量评价机制。

  确立人才导向。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为重点,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对实践能力的考察,克服用人部门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三十四)加快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发挥考试招生在公正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保证教育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

  完善中等及以下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原则,进一步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革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

  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把考试评价结果作为高等学校招生选拔的参考依据并逐步发挥其作用。规范艺术、体育类专业全省统考和学校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改革研究生考试招生办法,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公平、公正的有利于高等学校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建立和完善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实行分类考试改革,从2013年始,实行普通本科与高职(高专)分类考试。

  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规范招生加分政策,促进考试公平。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三十五)探索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和学术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加强学校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5年以前完成“一校一章程”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多方面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吸引社会贤达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形成高校和行业企业密切合作与共建的模式。创新高校后勤管理模式,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专业评价,高等学校应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和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健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普通中小学建立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三十六)推动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办学质量和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格局,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有序竞争,共同发展。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为重点,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探索让部分优秀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共享先进管理经验。支持公办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推动公办职业院校实现办学方式多样化。

  促进社会性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市场调节为原则,兴办各类非学历的成人继续教育、专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培训和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和企业。

  支持社会声誉好、实力强、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加快发展,实施连锁经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社会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学费管理机制,完善税收和鼓励政策。

  (三十七)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加大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力度,根据国家标准,合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成本分担等实施标准,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合作。支持和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健全县级统筹,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依法落实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注意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尊重乡村的意见,发挥乡村发展教育的积极性。健全以设区市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完善以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完善省部(行业)、省市共建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设区市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根据设区市财力状况和要求,逐步上划省管,支持设区市政府发展主要为当地服务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条块结合,办好区域高等学校。切实保障高校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设区市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变政府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手段进行管理,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政策出台前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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