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计征方式主要是从量计征。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本意是反映企业对资源的使用量,即开采资源多的企业多缴税,开采多少资源,缴纳多少税,从而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但这一税制征收安排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除了涉及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外,计征办法也将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和从量相结合。适当增加一些资源产品的税负水平,一方面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七、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资企业而形成的负担不公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于1985年、1986年分别开征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未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其后这一办法延续至今。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二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和基金,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负担,所有享用城市公共设施和教育设施而又有负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成为其征收对象。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样享用城市公共设施和教育设施,理应承担缴纳税收的基金义务。三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对我国招商引资不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会进一步形成有效的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新时期对外开放的健康、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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