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统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的叶酸服用率达到60%。在100个县开展孕期妇女免费孕检试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入地政府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流入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休假待遇等。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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