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行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在辖区医疗机构是否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三、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二)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三)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前,要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对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五、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严格按照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执行。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省(区、市)要将开展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七、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有关费用,按照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尉、付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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