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集资合作建房保证了体制的转轨,有效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十五”期间,全国集资合作建房累计达到8亿平方米,解决了约1000万户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单位利用集资合作建房等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个别党政机关利用职权及其影响,违反房改政策超标准为职工提供第二套住房,出现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这些问题,既违反了我国房改的基本原则,同时易滋生腐败和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因此,有必要严格规范和控制集资合作建房。
一、全面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
二、严格审查已审批及在建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三、严格控制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四、严肃查处违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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