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由辽宁省、营口市联合组成的文物普查队在本域内的盘山县沙岭镇、高升镇及双台子区城郊乡的梁屯等地发现7处新石器时期遗址。先后出土石斧、细石器及红山文化的典型代表——彩陶片等文物。经1983年复查及碳十四测定,5000年前境内就有人在此刀耕火种。
据史料记载和专家考证,汉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在域内设置房县,西晋撤销。南北朝时期,属北魏的营州,后为高句骊侵占。唐平定高句骊后,归渤海国显德府。辽代,本境属显州奉先军。金、元、明、清各朝代,本境分别属广宁府、路、卫、县。其中,清顺治元年(1644年),设海城县,境内的南部区域归海城县辖;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设置新民厅,现境内的东北部分地域归新民厅管辖。清开国后,在域内北部设放牧官马场,后在盘蛇驿设总管衙门。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对牧场进行勘丈,划恭、宽、信、敏、惠五段。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在境内设置盘山厅。1913年改为盘山县。东北易帜后,1929年属辽宁省。
1931年“九一八”后,属奉天省,1934年归锦州省。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属辽宁省。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月,盘山县民主政府成立,先后隶属辽宁省第五专区、第二专区管辖。同年8月,盘山县划归辽宁省直接领导。1949年4月盘山县隶属辽西省。同年在大洼县境内成立盘山农场,隶属东北行政委员会农林部,1950年盘山农场改为辽西省盘山第一稻田农场。1953年2月,盘山第一稻田农场改为盘山机械农场,1955年改为辽宁省盘锦国营农场管理局。1956年2月,盘山县划归辽阳专署领导。1956年11月,盘锦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改为盘锦农垦局,直属国家农垦部。1961年4月,在盘锦农垦局管辖地区设置盘锦区人民委员会,归营口市领导。1962年4月,辽滨苇场所属的大辽河东岸苇田划给营口县和海城县。1966年1月,盘山县与盘锦农垦局合并为盘锦垦区,试行政场合一制,直属辽宁省。1968年8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营口市曙光人民公社(营口市河北街)划归盘锦垦区;将辽宁省石山种畜场划归盘锦垦区。10月,东郭、羊圈子苇场划归盘锦垦区。12月,将台安县划归盘锦垦区。同月,盘锦垦区辽滨苇场所属西炮台苇田作业区(包括海水养殖)划给营口市;营口市西市区所属曙光人民公社、河北小学、河北苇席厂、西市苇席社河北生产点、河北苗圃划归盘锦垦区;营口市所属的田庄台造纸厂、田庄台煤炭经理部、河北商店、河北粮店、河北旅社、河北大车店、河北饭店、中医院河北门诊部、河北渡口划归盘锦垦区。1970年1月,在盘锦垦区内分设盘山区和大洼区(县级)。同年7月15日,将盘锦垦区改为盘锦地区,辖盘山区和大洼区,直属辽宁省。1975年11月,盘锦地区与营口市合并。原地区所辖盘山区、大洼区改为盘山县、大洼县,均属营口市辖。同时将台安县划归鞍山市。1978年,将原营口市河北街从辽滨苇场划出,归营口市西市区管辖。1984年6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盘山县,设立盘锦市(地级),直属辽宁省。1984年7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发〔1984〕116号文件,向营口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辽宁省设立盘锦市的批复》的通知,委托营口市人民政府协助筹建盘锦市。同年9月,成立盘锦市筹备领导小组。1985年3月,石山种畜场划归盘锦市。1986年11月,以辽政发〔1986〕120号文件批示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盘山县建制和盘山区更名的请示:(一)撤销盘锦市郊区,恢复盘山县,以原盘锦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盘山县的行政区域。(二)将盘锦市盘山区更名为双台子区。至此,盘锦市辖2个区、2个县,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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