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括多个方面,最为紧要的是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科学发展观不仅对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人权基础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为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提供了根本指针。
科学发展观为发展权提供了价值理念、指明了价值目标。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关注人的生存,而且关注人在生存基础上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为发展权注入了新的内涵。一方面,科学发展观为发展权提供了价值理念。科学发展观揭示出,实现发展权,必须立足于人民利益,努力满足人民的需求,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为发展权指明了价值目标。任何观念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和途径来表现、来实现。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所有人平等发展权利的充分尊重,能够满足不发达区域、困难群众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对于解决经济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只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动发展权的实现。
科学发展观拓展了发展权的范围、完善了发展权的理论基础。发展权与发展观紧密相连。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发展观经历了一个从经济发展观到人、自然与社会协调发展观,再到可持续发展观的演变过程。但这些发展观依然具有某些局限性。科学发展观在吸收借鉴传统发展观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克服了其片面性,将发展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它突出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调“五个统筹”,从而实现了发展的主体与主体的发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有机结合,大大地拓展了发展权的范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发展权,应当是一项为全体人民所广泛享有的普遍权利,既保障城市居民的发展权益,又保障农村居民的发展权益;既包括经济发展权,又包括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可以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发展权突破了个人主义人权观的樊篱,在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与国际社会、自然环境的互动关系中实现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指明了发展权的实现途径。发展权的实现,既有赖于主体自主自觉的社会实践活动,又离不开国家的保障、调节与干预。科学发展观指明了发展权的实现途径。具体表现在:首先,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局部发展与全局发展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因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其次,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要求协调自由发展与有序发展、高效发展与平等发展的价值冲突,特别是保护困难群众的权益,实现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调适与价值整合。再次,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要求发展的实现形式的理性化与文明化,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改变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模式,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单纯利用和征服自然的做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树立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依法规范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关系,实现发展关系的法治化。所有这些,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汪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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