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2010中印发展论坛3月30日在京举行 -全国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 电动车居多 明细表/补贴限额/全文 -中国首次立法明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全文 政策亮点解读 -中国财政赤字超万亿仍可控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全年CPI涨幅3.2% -中国城市地价状况:首提"租价比"警示泡沫 二三线城市防跟风上涨 -5年内中国城镇化率将达50% 进入城市社会 200个城市严重缺水 -中储粮每周在西南投10万吨粮食 空军将为三省一市大规模增雨 -山西矿难前3小时反映漏水未获重视 坏在勇争第一 井下仍不明朗 -莫斯科地铁爆炸38死 疑"黑寡妇"所为 车臣称负责 或有其他动作 -成都13家火锅店使用问题油/名单 唐家岭整体改造 4万蚁族离开
首页>>2010中印发展论坛
中国和印度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07-18)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3 月 27 日 
关键词: 中印建交60周年 中印发展论坛 中印经贸交流 中印合作 印度国家概况 中印关系 印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现行税种 主权权利 特许权使用费 双重征税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五条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七)与为其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人有关的仓库;

(八)从事农业、林业、种植业或者相关活动的农场、种植园或者其它场所;

(九)用于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装置或设施,但仅以183天以上的为限;

(十)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同其它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

(十一)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

三、虽有本条以上各项规定, “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四、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五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五、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 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如果缔约国一方的税法规定,对于某具体营业活动在核定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执行其法律的规定,但是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四、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根据该缔约国税法的规定,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缔约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有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解振华: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利益一致
中印发展论坛30日举行 探寻"发展中的中印关系"
中印关系发展具有全球意义 合则两立 斗则俱伤
韩媒:中印韩企业十年"大跃进" 中国表现突出
今年是中印建交60周年 印总统将访华 将办印度年
中国驻印度大使:今年是中印关系发展重要一年
图片新闻:
长三角核心城市群新增6城市 合肥与马鞍山加入
国新办主任王晨会见参加中印发展论坛印方嘉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