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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9日的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大会会场。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气候变化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它与《公约》的最主要区别是,《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力。
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有184个《公约》缔约方签署,但美国布什政府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美国也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联合国确认《京都议定书》适用于澳门特区 土耳其议会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 哈萨克斯坦议会上院批准《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已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不过,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而美国削减7%。
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议定书一共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
【《议定书》特设工作组】
2005年,为制定2012年之后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决定设立特设工作组,并称之为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
【“后京都”问题】
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媒体在报道中称,议定书2012年到期,需要新的协议取代它,这是曲解。2012年到期的只是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而并非议定书本身,议定书作为一种模式将长期存在,长期有效。不过,的确有一些发达国家对议定书遵循《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满,最近几年试图抛开议定书,另起炉灶,让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强制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