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屈打成招获得的证言能不能算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算“确实、充分”?“作为此次刑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几乎是“全方位”的调整。
非法证据排除杜绝冤案
此次刑诉法修订,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介绍,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新的刑诉法实际是吸收了‘证据规定’的内容。”
宋英辉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规范取证程序,保障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另外,非法取证,特别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言词证据,有可能造成证据虚假并在诉讼中造成冤假错案。
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细化
宋英辉称,就证据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所不同,言词证据与人权保障更为密切,只要证明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就要排除。
“原来只是规定定罪的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但究竟什么是‘确实、充分’?规定并不具体,所以这次细化了。”宋英辉表示,新刑诉法通过做出具体解释,明确了到底哪些情况属于“确实、充分”。
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宋英辉表示,这在中国签署的一些联合国司法准则里已有规定,“实际上与我国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暴力威胁取证的精神是一样的,就是不能强逼强迫,包括暴力、精神上的强迫,让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这一次是在刑诉法里给明确下来了。”
“如果自愿供述,也是可以的,并且应该鼓励。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特别是投案自首的,在处罚上也有宽大。”宋英辉说。
■ 法条摘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案例回放
遭刑讯逼供商人判无罪
台商程镇捷的远房表舅公李春重为一家鞋材企业老板,1994年起派程担任内地分厂总经理,后两人产生纠纷。2009年,李春重报案,随后程被警方带走。2010年4月,检方以涉嫌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将程公诉至法院。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有程镇捷在公安机关作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还提交了程亲笔书写的《退赃说明》等。然而此案开庭审理时,程镇捷却当庭推翻了有罪供述,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曾遭到刑讯逼供并受伤。去年1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程镇捷无罪。判决书称,程镇捷在庭审时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且提供了相关线索。法院鉴定显示程镇捷确有受伤。在检方抗诉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于去年9月裁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