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03月14日17: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出庭制度 被告人 法律委员会 犯罪嫌疑人 言词证据 被害人 尿液 辩护人 判决

中国网3月14日讯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审议回顾

3月11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新做出了八处主要修改。

此次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决定草案,提出了此次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时间。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在实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充分准备,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要点

1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近亲属可委托律师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律师介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自己委托辩护人存在困难。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公安移送审查起诉

告知嫌疑人和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有代表认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先予以训诫再拘留

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一律处十日以下拘留不妥。

法律委员会认为,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是必要的,可区别情节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其他修改

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

修改后规定: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修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修改后规定:将“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修改为“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现行刑诉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后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修改后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原审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修改后规定:原审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不想作证就算拘留十天也不作证,或者到了法庭说忘了也没办法,但总要慢慢引导,使公民能够比较好地履行自己作证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

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有的代表提出,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还可以补正或者作出解释不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况可限于在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议将上述相关规定修改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有的代表建议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修改决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应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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