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防冤假错案须废除侦押合一

2012年03月09日08:5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张福森 侦查手段 侦查机关 侦押合一 检察机关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 羁押 公安机关 修正案草案

昨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在讨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如果‘侦押合一’制度不改,很难完全杜绝冤假错案。”他认为侦查机关不能既掌握侦查权又掌握羁押权,建议废除“侦押合一”制度。

“侦押合一”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张福森首先充分肯定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进步。但他随后也指出问题。张福森拿“避免冤假错案”举例说,草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但完全杜绝很难。“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草案作了很多规定,特别是在证据这一块想了很多办法,包括全程录像等,但如果制度不改,很难完全杜绝冤假错案。”

他所言的就是“侦押合一”制度。所谓“侦押合一”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抓捕,同时也由侦查机关负责羁押。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了破案,可能会实施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

“在我去过的国家中,实施侦押合一制度的基本上没有。在许多国家,一旦批捕,犯罪嫌疑人就不在侦查机关手里了,侦查机关要提审和讯问他,必须到羁押的地方。人不在你手里,刑讯逼供就比较困难。”张福森说。鉴于此,他建议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废除“侦押合一”制度。

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慎之又慎

张福森还建议慎重使用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我觉得技术侦查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审批也要严格控制,要是用滥了,后患无穷。”

所谓技术侦查手段,也叫秘密侦查手段,指侦查员利用窃听、电话秘密跟踪、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在秘密状态下对嫌疑人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

张福森称,草案增加了一项内容,即除了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侦查技术以外,检察机关办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也可以提出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只不过执行还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虽然草案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严格按照程序批准,但这个程序究竟有多严,还说不准。”他认为,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慎之又慎,范围要严格控制,审批要严格控制。

具体而言,张福森建议:“如果公安机关需要使用这种手段,必须要检察机关批准。而检察机关要使用技术手段,则至少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记者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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