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胜:将股票等列为可冻结财产缘于财产形态改变

2012年03月08日18:3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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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3月8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今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是由于人民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是基于何种考虑”相关问题时,郎胜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是有规定的。实际上从追究犯罪的需要出发,对犯罪的一些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财富增加,财产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存款和汇款了。有的变成了基金份额,有的变成了一些股权,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郎胜说,在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时候,如果赃款赃物等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同样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固定一些证据的时候,如果这些证据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那么也同样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所以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改,主要是根据财产形式的变化作出的新规定。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有什么困难,总的来讲,法律一经公布,司法机关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去办。但是,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那么遇到了困难怎么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去解决、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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