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胜:逮捕和监视居住不存在得不到律师帮助问题

2012年03月08日18:4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监视居住 逮捕 郎胜 律师帮助 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 贿赂犯罪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

中国发展门户网3月8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今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表示,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相关问题时,郎胜说,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

郎胜强调,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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