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坚持统筹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

2012年03月04日13:1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 李肇星 犯罪事实 刑诉法 宪法原则 修正案草案 刑事诉讼制度 人大工作 修改

李肇星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网 杨丹摄

中国网3月4日讯今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李肇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面比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李肇星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李肇星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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