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制定看守所法 避免离奇死亡事件

2011年03月14日08:5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看守所法 离奇死亡 1983年 代表建议 杨伟程 羁押 看守所条例 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刑讯逼供

本报讯 (记者陈荞)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杨伟程介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沿用已20多年,该条例与形势、任务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他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看守所法》,代替现行的《看守所条例》。

杨伟程说,近年来看守所嫌犯出现躲猫猫死、喝水死、睡觉死、洗脸死等离奇死亡,这些不断超越着人们的想象空间。他同时举例说,山东泰安袭警案中,犯罪嫌疑人刘建军并非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开枪打死一名年轻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28年来受害人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服刑情况等。如果不是泰安的一声枪响,恐怕往事就会就此尘封。”

杨伟程说,这些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然而这恐怕是冰山一角。减刑、假释虽有正规程序,需要层层把关,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最终由法院裁定,但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由监狱与法院说了算,程序是封闭的,不吸纳被害人和公众参与者的意见,腐败极易滋生,“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在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他同时表示,现行《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是属于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看守所的基本制度,依法应当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范。他建议将《看守所法》纳入立法计划,从内容上明确看守所的性质与任务、羁押的对象、条件等;明确看守所羁押和管理方式,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和相关制度;明确看守所监室、被羁押人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防疫卫生条件等;明确规定看守所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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