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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3月12日讯 2011年3月1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举行主题为“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洁执法”的网络访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党组成员贾春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徐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邓川三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谈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党组成员贾春梅说,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法律的根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来的,当时进行了试点工作,当时提出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三类案件是指:职务犯罪案件拟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做不起诉决定的。
五种情形是指: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的,或者延长超期羁押不正确的;三是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补偿而不给予依法补偿或者不予以确认补偿的;五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案当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五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