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目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现行有效的是237件

2011年03月10日17: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经济特区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委员会  经济体制改革 宪法和法律

中国网3月10日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将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作为被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立法在过去的许多领域都是率先探索,可以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未来经济特区立法还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应该在哪些方面继续先行先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经济特区立法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九十年代初,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曾经作了三个授权决定,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其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根据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些年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海南省,充分运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到目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现行有效的是237件。

李飞称,这些经济特区法规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在某些方面作为先行先试可以变通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年经济特区法规在不少方面,主要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方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进行了前期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现在经济特区走过了30年,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特别是国务院已经批准了深圳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开发合作区的规划。这也是特区在新的实践中的一个新平台,从今后来讲,全国在发展,形成了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像深圳、珠海和其他经济特区,今后还要继续引领经济体制改革,要在先行先试方面走出新的路子来。

“我个人觉得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发展领域,但不限于这个,特别是在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方面,应该可以为国家今后社会管理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可以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李飞说。(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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