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完善中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未来展望

2011年03月10日10:5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刑法观念 刑罚体系 刑事法律 未来展望 消灭制度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死刑 犯罪的预备 刑法体系

作者:袁彬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刑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完善。中国刑法体系亦如此。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观念的不断变迁,中国刑法立法技术和内容也将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充实。展望未来,中国刑法体系需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犯罪的刑法处遇。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深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胎儿、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将在未来的刑法立法中得到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中国有必要在刑法总则增设“特殊群体犯罪的刑法处遇”专章或者专节,对特殊群体犯罪及其处罚问题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犯罪成立条件、刑罚处罚原则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等;二是为了加强对胎儿等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中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增设相关的犯罪,以强化对胎儿等特殊群体权利的刑法保护。这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在中国刑法中的进一步体现。

第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刑罚结构和制度。总体上看,中国刑罚体系及相关刑罚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刑过重、轻刑过轻”的结构性矛盾,如虽然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13种死刑罪名,但中国的死刑罪名仍然过多,有待于进一步削减;无期徒刑没有起到较好地死刑替代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其合理衔接死刑与有期徒刑的作用,惩罚性仍有待加强;有期徒刑的刑期总体上仍然偏轻,可再作一定期限的延长;对轻刑犯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缺失,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将是未来中国刑法体系完善的重要方面。在刑罚结构和制度方面,未来刑罚将总体趋轻,死刑罪名将进一步减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惩罚性会出现适度的分化;轻刑犯(主要是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等)的监管将更加规范、科学。

第三,进一步增设新的犯罪。犯罪的类型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未来,中国刑法将从三个方面不断增设新的犯罪: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国内将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要求刑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其中最有可能增设的新型犯罪是经济犯罪和高科技犯罪,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而高科技手段在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将会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而导致一些新的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二是国外犯罪的国内蔓延。随着中国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强,国外的一些犯罪类型有可能会向中国国内蔓延,从而会导致中国国内犯罪类型的变化。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犯罪将是恐怖活动犯罪。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国内蔓延将对中国刑法立法提出新的挑战。三是国际犯罪的国内化。当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不少国际犯罪。对这些犯罪,虽然可以依照中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行使刑事管辖权,但由于中国刑法没有规定,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中国刑法加以追究。而这些国际犯罪也有可能在国内出现,如种族灭绝,对此如果中国刑法不加以规定,则无法将其按国际犯罪对待,从而不利于中国发挥国际力量惩治这类犯罪。

第四,进一步完善中国刑法典的结构体例。在进一步完善刑法内容的同时,中国刑法体系的结构体例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典的章节名称会有适当调整,如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的“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节名应当更改为“犯罪的停止形态”,这样既简练又方便将犯罪既遂的内容纳入其中。二是刑法的章节数量会有所变化,部分章节会有所合并或者分立,如考虑到相关章节规定的犯罪客体基本相同,可以考虑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或者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而有一些章则可以考虑分立,如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就可以考虑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独立成章。同时,根据现实的需要,有的内容可能会在新增的基础上,成为新的一章节,如排除犯罪性行为、特殊群体犯罪的刑法处遇、刑罚消灭制度等都可能在增补内容的基础上独立成章或成节,刑法的章节数量也会因此有所增加。三是刑法的章节顺序会有所调整,其中在新增章节的情况下就会打乱现行的刑法总则的章节顺序,而刑法分则部分章节顺序也可能会作适当调整,如可以考虑将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提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以强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观念。

总之,随着刑法观念的不断演进和刑法立法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未来刑法的形式结构和内容体系都将变得更为科学、完备,必将能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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