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委员:个税起征点调到4000元较为合适

2011年03月04日09:5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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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3月3日讯(记者 梁丽霞)个税改革是今年“两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认为有必要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其中提到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将提高。那么个税起征点究竟多少合适呢?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个税起征点调至4000元较为合适。

近年来国家已经两次提高个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再次提高到2000元。当前,物价不断上涨,百姓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也发生了变化。如果个税起征点提高,中低收人人群的手头就能更宽裕些,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也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蔡继明认为,个税起征点调至4000元较为合适。“最早个税起征点是800元,而当时的平均工资是40块钱,也就是当时起征点是平均工资的20倍,我们现在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如果提高到4000元,最多也就是平均工资的一两倍,我认为提到4000元也不算高。”蔡继明说,当然个税起征点还涉及到一个各地区的差异问题。例如,4000元在北京可能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但放在中西部就不是这样了,因此个税起征点是不是应该定一个最低点,或者一个基准点后,各地有一个差别,这也是值得考虑的。

此外,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扩大消费需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脚步。因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而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一个途径。

财政部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个税征收约3949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约占63%。个税未能发挥好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蔡继明认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就是降低政府收入,增加居民收入的一个手段。个人所得税除了降低居民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之外,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一个调整的对象。提高个税起征点,低收入阶层纳税的比例就减少了,高收入阶层的纳税比例就增多了,这样他们的收入差距就会减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还提到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蔡继明说,个体工商户自己创业,同时也吸收了一部分劳动力就业,解决了国家的负担,因此也应该减少他们的税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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