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 称应明确付酬标准

2011年03月02日14:2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张抗抗 提案 修改意见 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 惩罚性赔偿条款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著作权人 著作权协会

作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资料图片   



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

提出三点修改意见,称“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文著协等八机构联署响应

【名词解释】

延伸集体管理

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北欧国家的实践证明,延伸性集体管理能有效维护更广泛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促进产业的发展。

(记者张弘)两会召开在即,著名作家、中国作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除了建议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之外,张抗抗明确提出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并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细化。

记者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处了解到,文著协已有陈建功、毕淑敏、周国平等27位作家代表联名呼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张抗抗提出三点修改意见

去年,张抗抗曾提案修改《著作权法》。她今年的提案称,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20年间没有大的修订,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为此,张抗抗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

一,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张抗抗称,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于是,一方面造成很多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使用者也面临法律风险,各种著作权纠纷和官司不断。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三,《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张抗抗称,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提议对该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和提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付酬标准”。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建议对此进行修订。对于赔偿数额要设立一个起点,建议起点定于2万-5万之间,并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张洪波:八机构同倡议

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称,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版权协会、文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8家机构联合署名发布建议书,与张抗抗的提案互相呼应。该建议书认为,“现行《著作权法》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实践的要求,难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利益,难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难以和国际社会顺利的发展文化、科技和知识产权贸易。”建议尽快启动全面修改《著作权法》。记者看到,文著协代表中,参与联合署名的有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黄国荣、百家讲坛主讲人鲍鹏山等27人,电影界有代表于洋数十人,摄影界代表吕厚民等数十人。

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总裁聂震宁处获悉,“我这次也有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远远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张洪波称,“与去年两会期间相比,今年呼吁修改著作权的人更多,呼声更高,除了张抗抗之外,还有多位政协委员也有同类提案,要是集中在一起提案和署名会更有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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