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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产生是否采用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
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严格遵循党章原则,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一般多于应选名额的10%。也可以采取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采用等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