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基本职能。政治协商一词出现较早,在中国人民政协成立前后,就已经开始使用。民主监督一词是在1980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提出的:“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在这里已经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提,但它是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提出来的。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完整地提出来,是在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完成的。在这部章程中增加了“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等内容,并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主要职能后面加上“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一对于协商监督职能的延伸说明。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为中心议题,以各级领导机关为具体对象,以会议为主要形式,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参政议政则不完全受上述条件的局限,对象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方法更加灵活。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拓宽了政协工作的渠道和领域,为广大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参与国事、发挥专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以后,同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相衔接,常委会又修改和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订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并于1995年1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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