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
1955.7.5-30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富春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李先念作《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彭德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彭真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邓子恢作《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报告》。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政策的发言。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于31日公布。
1955.8.6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
1955.8.31 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并决定从1955年7月1日起执行。
1955.11.8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议》、《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
1955.12.21 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作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处理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精简中调整出来的工作人员的指示》、《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工作年限计算暂行规定的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会议批准《公安部关于自1956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
1955.12.2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公布。
(1956年)
1956.1.23 国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内务部关于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会议的报告、《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加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的方案》。
1956.2.29-4.7 全国工资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确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
1956.5.8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联合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6.5.12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关于准备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决议。
1956.6.15-30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总理到会作了重要发言。会议批准了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
1956.6.16 国务院第三十二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该决定7月4日发布。
1956.7.13 国务院第三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国务院对于集体转业军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1956.7.25 国务院通知,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后新定计时工资标准一律从7月1日起实行。
1956.8.11 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奖励办法。
1956.10.12 国务院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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