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什么?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按其内容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一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全面的工作监督,即指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工作进行的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即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人事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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