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把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的5年中,每年都要组织检查若干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共对2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其中,常委会连续4年对农业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不断加大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派出执法检查组分赴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实地进行检查;为了扩大检查范围,还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当地进行相应的执法检查。5年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22件法律和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成效显著。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还十分注意把监督工作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重视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或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地方,适时进行修改。农业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200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农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2002年6月24日,农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2月28日获得通过。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组织了多次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这些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法律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