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是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的临时性组织。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组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即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解放军为单位组成各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1997年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分为32个代表团,即31个省级代表团和1个人民解放军代表团。1997年6月,重庆成为中国第四个中央直辖市,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为34个代表团。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后,作为一个单独的代表团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35个代表团。
每一位代表都在其所选出的地区代表团,其职务因调动发生变化时,可以调团。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职责:
一、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种准备性活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二、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各项议案。
三、对主席团提出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候选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提出意见。
四、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以代表团名义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代表团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主要形式,一般分为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人数少的代表团可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权利:
一、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一个代表团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三、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另外,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团团长会议和主席团还可以决定在公开举行的会议之外,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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