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