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掮客泛滥或降低司法公信 专家称腐败是土壤

2011年08月08日15:0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法律信仰危机 法律掮客 司法不公 司法公正 司法人员 司法环境 公信 案件 疏通费 司法程序

“法律掮客”最惯用的伎俩,是向被害人虚构或吹嘘自己在司法界“有关系”

“掮客”一词自古有之,指旧社会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这是一个看似与法律水火不容的词语,然而它却实实在在地与法律相捆绑,频繁地出现在了当今社会中。

“法律掮客”,他们所经营的买卖是:暗地活动于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以为当事人“拉关系”为名,从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具体的操作是,每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发生时,就有些人自吹与某领导、某司法人员关系好,熟悉司法程序,能化险为夷“搞定”案件,从中收取各种“疏通费”、“好处费”、“答谢费”。

2010年至2011年7月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接连审查起诉了数起“法律掮客”利用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捞人”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涉案总金额近20万元。而据郑州市检察机关统计,从2007年至2009年间,此类案件达57件81人,诈骗总金额达1000余万元。

有检察官提出,“法律掮客”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归咎于司法不公。如此,横竖都是“不公”,使社会公众依赖于“法律掮客”,循环往复,将使社会整体产生对法治的质疑,降低司法公信度。

一个“法律掮客”的覆灭

2008年,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的付翔因一起煤矿事故造成工伤,后付翔通过相关程序获得了矿方的经济赔偿,付翔觉得基本满意,算得上“案结事了”。

然而在时隔几个月后,事件被再次挑起。2009年4月的一天,42岁的河南省登封市女农民张芬与付翔的表哥郑某相识了,张芬在与郑某闲聊中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矿方赔偿给付翔的经济损失数额太少,在郑某面前一再表现出替付翔鸣不平的姿态。

紧接着,张芬开始向郑某吹嘘自己认识某法院的法官,可以帮其表弟付翔打赢官司,得到更多的医疗补助金。这一番花言巧语骗取了郑某的信任。在郑某的介绍下,付翔在见到张芬后也开始动摇了,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全权委托张芬替自己打官司。

此后,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张芬先后多次以求法官办事需要“协调费”为名,从付翔手中骗走现金6万元,又以款已扣下需要到银行交手续费等理由,先后4次骗走付翔表哥郑某现金8700元。

日子一天天过去,“案件”没有丝毫进展,郑某始觉自己上当了,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2010年4月9日,张芬被抓获归案。而警方查明的另外多个事实证明,张芬实为一职业“法律掮客”。

警方查明,2009年4月至11月,张芬在新密市农民郑达的拆迁补偿中也捞了一笔,作案手法与前一案件相似。张芬在郑达已得到房屋赔偿款后,谎称自己认识新密市有关领导,能帮助郑达得到更多的赔偿款。后以送礼、赔偿款已到银行需交手续费等理由,4次诈骗被害人郑达现金6600元。

2011年6月14日,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张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53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此外张芬还实施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据此,新密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芬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以潜规则诱人上钩

类似张芬的案件,新密市法院仅今年7月份就又审理了两起。一起为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农民王某被劳动教养1年,在郑州市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服刑,同村“能人”卢红亮谎称有在河南省司法厅工作的同学,可以帮助王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王某丈夫卢某信以为真,被骗取“活动经费”4000元。

另一起案件是,毛某因涉嫌抢劫被郑州警方刑事拘留。33岁的郑州人李飞得知此信息后,主动电话联系上毛某的妻子杨某,吹嘘称和派出所民警李某关系非常“铁”,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杨某信以为真,先后交给李飞“疏通费”42500元及香烟若干。到最后杨某的丈夫也没能出来,而再找李飞时已无法联系上。

此类案件的发生频率已超出许多一线办案人员的预期。据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2009年统计,从2007年至2009年仅两年间该单位办理的此类案件就达57件81人,诈骗总金额达1000余万元。

据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总结,此类案件被骗者均系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由于被骗者本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自己和亲属对此都感到非常恐慌,急于了解情况或减轻处罚,于是“病急乱投医”。而掮客们往往能通过律师、熟人等渠道发现这些“客户”。

“法律掮客”最惯用的伎俩,是向被害人虚构或吹嘘自己在司法界“有关系”,许诺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不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被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或是可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减刑、保外就医等等,并通过多种手段“名正言顺”地收取“疏通费”、“协调费”、“感谢费”等各种费用。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法律掮客”多借助公检法或政府机关的周边环境实施诈骗活动。

“‘法律掮客’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归咎于司法不公。这样给人的印象是,无论成功与否都是‘司法不公’,都需要套用‘潜规则’。这就促使社会公众一有诉讼纠纷即寻求和依赖于‘法律掮客’。如此循环往复,社会整体都会对法治产生质疑,形成法律信仰危机。”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认为,长此以往,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法律掮客”应加大力度予以打击。

腐败是“法律掮客”的土壤

是什么给“法律掮客”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为什么会有人相信这些人的花言巧语?究其根源,除了诈骗外,“法律掮客”的这套做法的确有奏效的案例。

近年来,在郑州市检察机关查处的一些法官受贿案中,记者注意到,其中也出现了“法律掮客”的身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些法官在接受“法律掮客”游说后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最后成为了阶下囚,身败名裂。而究竟“法律掮客”从中截留了多少“疏通费”,则往往难以查明。

“社会法治环境中存在的漏洞,给‘法律掮客’们以施展的空间。现实社会中,司法环境仍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改法等不正常现象,司法队伍中仍存在着少数害群之马,都大大降低了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度,给社会塑造了一个畸形的模式。”检察官认为,滋生“法律掮客”的土壤,正是腐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建议,应构建起由公检法司各部门和社会综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体系,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理和运行环节上发现的苗头性现象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掮客行为要“露头就打”。同时,张建成建议,修订刑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增加打击“法律掮客”活动的条款,确定适度的量刑幅度,从而为“法律掮客”设置一条“不敢为”的“高压线”。

但这些都是治标,张建成认为,要根除“法律掮客”现象,关键是要对那些徇私枉法者坚决查处,让那些“法律掮客”失去招牌和靠山。“司法公正是对‘朝中有人好办事’、‘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套‘掮客’逻辑最有力的否定。惟有公正执法,才能彻底铲除‘法律掮客’生存的土壤。”(记者范传贵通讯员张胜利郭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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