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皎受贿案二审 检方称购物卡应计入受贿金额

2011年06月13日14: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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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纳)原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曹中皎涉嫌收受承包商、各分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80余万元,盐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中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盐田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

此案上周五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曹中皎在庭上称,“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贿’,只是‘礼尚往来的人情钱’”。

事发: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受贿80余万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的前身是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是深圳市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1998年,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继续保留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作管理模式。2006年,该公司进行改制,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国有企业,名称更改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曹中皎担任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主任,2007年10月改任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负责单位的全面工作。

据指控,曹中皎在担任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主任、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符某栋现金22万元,并收受工程承包商曾某超现金20万元,他还收受路桥建设集团下属7个单位负责人节日所送的礼金或购物卡价值共计41.8万元。

今年1月,盐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中皎提起公诉。

一审:“判三缓五”

一审开庭时,曹中皎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表示认罪。但他辩称,他虽然收受下属单位经理节日礼金或购物卡,但都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分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按职责对他们实施帮助、指导。

对于路桥建设集团下属单位所送的节日礼金或购物卡,一审法院认为,这几家单位在送礼时均未提出具体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曹中皎在管理公司过程中给予这些单位特别的照顾,因此,这些礼金或购物卡不宜作为犯罪金额予以计算。

盐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中皎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工程承包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承包商财物,为承包商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曹中皎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在未受到检察机关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判决曹中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非法所得83.8万元。

抗诉:礼金购物卡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一审判决后,盐田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检察机关表示,曹中皎所收受的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下属单位过节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41.8万元,应当计入受贿犯罪金额。曹身为董事长,与给予其财物的下属单位之间构成权属制约关系,曹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这些财物,应当认定存在请托事项以及对日后为其谋取利益的默示承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曹中皎并非主动投案,检察机关之前就已掌握了曹受贿的犯罪线索,因此,曹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

庭审直击

庭审当日,身穿黑底白条T恤的曹中皎在深圳中院被告席上受审。记者看到,57岁的他已头发花白,但明显精神状态不错,思维清晰,对答如流。

指控1:收受承包商贿赂22万元

公诉人:符某栋在2008年6月以前为路桥建设集团员工,其为了规避公司关于禁止在职员工挂靠公司在外承接工程的规定,以其弟弟符某森的名义挂靠路桥建设集团,在外承接工程项目。符某栋为了获得曹中皎的帮助,顺利承接工程,从2003年到2010年春节,分15次给予曹中皎贿赂款共计22万元,曹为其在违规挂靠公司外接工程项目方面谋利。

曹中皎:符某栋从1998年起就以其弟弟的名义挂靠路桥建设集团来承接项目工程,那时我只是道桥维修中心的副总,主管维修,不管工程,这22万元只是人情往来,并不是职务上的受贿行为。

指控2:收受下属单位礼金购物卡41.8万元

公诉人:曹中皎还收受路桥建设集团下属7个单位负责人节日所送的礼金或购物卡,价值共计41.8万元。

曹中皎:这41.8万元是路桥建设集团下属在过节期间所送,每逢过节时,下属单位不只给他送礼,集团中层以上领导每人都有份,“其他同事要是有什么喜事,我也会送钱出去的,这些钱全部都是‘礼尚往来的人情钱’,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贿’”。公诉机关认为下属单位向我赠送礼金,是为了多分到工程项目,而事实上,集团分配到各分公司的项目计划早在年初就已做好,是根据各下属单位的员工人数,由集团内部讨论决定,并不由我一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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