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渐趋“高级” 多与腐败共生

2011年05月17日10:3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罪责刑相适应 犯罪手段 犯罪情节 财产刑 共生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莫洪宪 法制日报 高级

16日,李振刚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自重庆打黑以来,各地频掀打黑风暴,一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法分子或被抓捕,或接受审判。随着打黑的深入,法律界人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及预防打击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曾处于重庆打黑中心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近日发表文章称,随着犯罪手段智能化的日益增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暴力手段的依赖性必将日趋减弱,呼吁引入“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此同时,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有组织犯罪”课题组对湖南、湖北、河南3省近几年来“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实证调查,对“有组织犯罪”特点进行分析。

由此,“有组织犯罪”进入公众视野。

“有组织犯罪”渐趋“高级”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课题组对湖南、湖北、河南3省近年来70多件“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组织犯罪”的一些特点:

有组织犯罪主要分为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几种形态。而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级阶段。从调查的数据来看,被调查3个省份的有组织犯罪大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型,其比例占全部有组织犯罪案件的8成以上(84.2%),团伙型犯罪组织比例较少(15.8%),调查并未发现黑社会型犯罪组织。由此可见,中部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已基本脱离了初级阶段,犯罪组织结构正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逐渐转变。

犯罪组织的本土化特征明显,活动范围有限;犯罪组织涉及的罪名多样化,包括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复杂型犯罪组织占据主导地位。调研表明,目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种类呈现多元化趋势,犯罪组织的成员既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还实施洗钱、走私等侵害国家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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